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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 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所有香港公司都必须要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主要目的是: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